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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上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如何确定的?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4-09-26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

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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