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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概述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
 
(一)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6.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四、享受优惠方式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六、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二)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三)留存备查资料管理规定:
 
1.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2.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4.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5.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咨询电话
 
0752-2168516
 
八、注意事项
 
(一)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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