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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乔丹商标侵权案败诉:争议商标和图形均被~

4月8日消息,最高法今日对此前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裁决,中国乔丹败诉,商标和图形也被撤下。

该商标争议一审与二审连续败诉。其中,一审认为关于姓名权和肖像权均不足以证明中文“乔丹”和图形人体形象设计与再审申请人关联;

二审认为,“Michael Jordan”中文翻译为“迈克尔·乔丹”,但“Jordan”为美国人的普通姓氏而不是姓名,因此争议商标损害再审申请人姓名权依据不足。此外,商标图形部分的人体形象未能反应人物容貌特征,相关公众难以将争议商标中形象认定为再审申请人。

此案一审、二审败诉后,再度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被诉裁定以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其理由主要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其次,一审、二审判决否认“乔丹”、“QIAODAN”等表识与再审申请人的对应关系,属事实认定错误。

最高院审理后认为,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
 

乔丹商标

 

以下是具体判罚结果:

2020年3月,最高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号案判决书,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示: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

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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