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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个税累计预扣法怎么~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下文),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即纳税人如果5月份入职,则扣缴义务人发放5月份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5000元计算;6月份发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10000元计算,以此类推;累计专项扣除是指累计的“三险一金”,不包括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因为这两项保险都由企业承担,个人不承担;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是指累计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四项按税法规定的支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累计额,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总额,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的累计额。

举例说明: 张三2019年1月份工资12000元,2月份工资15000元,3月份工资16000元。每个月三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为2500元;张三是独生子女,父母健在且年龄超过60岁,有一个正在上小学的女儿,这个专项附加扣除,张三可以扣除3000元。那么每个月,张三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解析: 2019年1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12000-5000-2500-3000=1500元 对应上面的预扣率表,不超过36000元的,预扣率为3%,
则: 应纳税额=1500*3%=45元 1月份的税后收入=12000-2500-45=9455元

2019年2月份: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000+15000)-5000*2-2500*2-3000*2=6000元 对应上面的预扣率表,不超过36000元的,预扣率为3%,
则: 累计应纳税额=6000*3%=180元,由于1月份已经缴纳45元,则2月份需缴纳180-45=135元 2月份的税后收入=15000-2500-135=12365元

2019年3月份: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000+15000+16000)-5000*3-2500*3-3000*3=11500元 对应上面的预扣率表,不超过36000元的,预扣率为3%,
则: 累计应纳税额=11500*3%=345元,由于1,2月份已经缴纳180元,则2月份需缴纳345-180=165元 3月份的税后收入=16000-2500-165=13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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