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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抵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咨询内容:
    你好,我单位有位职工2018年4月份除正常发当月工资外,还补发前3个月的工资,近期单位将给他办理社保,并补缴今年1月至4月社保,问:现在发放4月份工资并一起发放前3个月的工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除了法定的3500元,还能否抵扣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如果不能抵扣个人承担的社保,在补缴社保的那个月份,发放的工资中,能否一并抵扣个人补缴的社保?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广东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薪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因此,若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补发的工资需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前可扣除应是当月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部分,分属补发月份的社保和公积金部分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热点解答——
 
企业如何对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和罚款进行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是国有企业,最近税务稽查得出结论: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并罚款,(产生个人所得税的原因是:公司迎来送往时的招待费,如管理费用中的“包”、“化妆品”等)。目前我公司已补缴了个人所得税并交了罚款,且不可能再向个人收取这笔税金。对这次的补税和罚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除了企业为员工个人支付的且未单独作为管理费列支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情形下,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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